支付手段的演進是社會技術變遷的縮影,每一次支付工具的革新都深刻重塑著交易信任的建立機制。刷臉支付,作為生物識別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的產物,憑借其“無媒介”的極致便捷性,已從前沿概念迅速滲透至日常經濟生活,成為數字社會建設的關鍵基礎設施。然而,與之相伴的學術與公共討論卻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便捷性迷戀”,對其潛在風險的剖析往往停留在技術安全與個人隱私的表層,缺乏對系統性規制挑戰的深刻洞察。
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院長朱寶麗教授認為,刷臉支付的本質是將人體不可變更的生物特征轉化為可被存儲、傳輸、估值和資本化的關鍵數據資產。這一轉化過程不僅是一個技術應用問題,更是一個觸及數據主權、身份認同及金融權力再分配的深層治理議題。當面部特征取代傳統密碼成為金融交易的授權憑證時,其所引發的挑戰已非單純的信息泄露風險,而是個體生物特征被深度卷入金融資本循環后所引發的系統性規制困境。因此,亟須超越傳統的風險認知,以更具整體性和前瞻性的視角,審視其交織疊加的多維風險,并推動監管范式從被動的應急響應轉向主動的體系化塑造。
基于對風險的系統性解構、對國內規制困境的分析以及國際經驗的借鑒,朱寶麗教授對如何構建刷臉支付的科學治理體系,提出以下建議。
確立以風險為本的治理原則
治理原則是構建具體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以下三項核心原則:一是預防性原則。對生物特征數據應用可能帶來的未知風險和長遠影響保持審慎,尤其是在技術后果尚不完全明朗時,監管應體現前瞻性,采取適應性強的預防措施。二是比例原則。規制措施的強度必須與刷臉支付具體應用場景所蘊含的風險等級相稱。對于低風險小額交易,可適用寬松規則;對于高風險場景,則需施加更嚴格的監管要求,避免“一刀切”對技術創新造成不當抑制。三是協同治理原則。建立政府監管機構、行業企業、技術專家、社會公眾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責任共擔的協同共治格局,形成治理合力。
推動關鍵監管工具與機制的創新
推行“監管沙盒”的升級應用。將現有側重于單一產品測試的沙盒,升級為對數據治理規則、算法倫理標準和新型商業模式進行綜合試驗的平臺。需設定清晰的沙盒準入、風險測試、動態評估與有序退出機制,為創新提供安全的測試空間。
建立強制性算法審計與認證制度。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商用刷臉支付算法的準確性、公平性、魯棒性及可解釋性進行定期審計,并逐步建立算法安全與倫理認證體系,破解算法“黑箱”難題。
實施基于風險的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交易金額、應用場景(如大額轉賬與小額零售)的風險差異,實施精細化的分級管理。對高風險場景強制要求采用多因子認證(如刷臉+支付密碼),并設置合理的交易限額,實現安全與效率的平衡。
夯實支撐治理落地的法律與標準基礎
一方面,要完善法律責任與消費者保護制度。在盜刷等安全事件中,明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并推行“支付機構先行賠付”制度,切實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強化行業自律與標準體系建設。積極推動支付行業協會、標準化組織等制定高于法律一般性要求的生物信息處理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與倫理公約,形成多層次、高標準的規范體系。
營造有利于科學治理的外部環境
要進一步提升公眾數字素養與權利意識,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提升用戶對刷臉支付風險的認知水平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拓寬社會參與和監督渠道,在相關技術標準、政策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引入公眾評議、聽證會等機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治理體系的公信力與包容性。
朱寶麗教授強調,刷臉支付所帶來的,不只是支付效率的量變提升,更是對現有社會經濟運行規則與治理體系的質變挑戰。當前,刷臉支付的規制仍面臨跨境數據流動的協調、人工智能倫理準則的細化等諸多挑戰。這亟須通過完善法律制度與構建審慎包容的規制框架,引導其健康發展,最終服務于普惠金融、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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